Swiss Verein 与 CAS:国际体育治理的瑞士法律底座
世界杯一届进账数十亿美元。FIFA 在法律上却是非营利组织。
这不是漏洞,是设计。FIFA、IOC、UEFA 都注册成同一种东西——Swiss Verein,瑞士协会。它是世界上最轻的法人外壳之一:整套规则只有 20 条。世界体育的规则,就跑在这 20 条之上,再加一家开在洛桑的私人仲裁庭。
这篇讲三件事:这层外壳为什么这么轻、它如何让 FIFA 长期躲过监管、以及那家仲裁庭 CAS 怎样把对运动员的管辖权织成几乎无处可逃的网——以及这张网正从哪里裂开。
一、外壳:20 条撑起的法人
FIFA 的法律身份很朴素:一个注册在瑞士苏黎世的非营利协会,依据瑞士民法典 Zivilgesetzbuch(ZGB)第 60–79 条成立。它有 211 个会员协会、六大洲足联(AFC、CAF、CONCACAF、CONMEBOL、OFC、UEFA)。
要紧的是这里没有什么「FIFA 特别法」。它就是一个普通的 Verein——ZGB 那 20 条只是兜底的默认规则,真正管事的是 FIFA 自己的章程(Statuten)。章程能写的,默认规则就让位。
这层外壳到底有多轻,对比一下就知道:
| 法律形式 | 大致条文量 | 最低资本 | 强制商业登记 | 公开账目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Swiss Verein | 约 20 条 | 无 | 否 (注 1) | 否 |
| Swiss GmbH | — | CHF 20,000 | 是 | 是 |
| Swiss AG | — | CHF 100,000 | 是 | 是 |
| 美国 Delaware 公司法 | 数百条 | — | 是 | 视情况 |
注 1:协会一经章程通过加成立大会即取得法人资格,无需登记——除非它「从事商业经营」。
成立一个 Verein 的门槛低到反常:
- 至少 2 名发起人,国籍、居住地都无限制;
- 一份书面章程(写明目的、资金、组织结构);
- 一个会员大会加一个理事会;
- 目的须「非商业性」,但允许为这个目的去做商业活动。
注意最后两点的微妙之处。「目的非营利」不等于「不能赚钱」。瑞士法的标准是:组织的整体目的非商业,但可以从事商业活动来支持这个目的——只要收入再投回组织目的,而不是分给会员。世界杯的数十亿,就这样合法地待在一个「非营利」壳里。
和 GmbH、AG 比,Verein 还有一个实操上的杀手锏:不需要瑞士居民代表。GmbH 要有一名瑞士居民经理、AG 要有一名瑞士居民董事,Verein 一个都不要。这正是它对跨国组织的吸引力。
也正因如此,用它的远不止体育组织。Baker McKenzie 在 2004 年成为第一家采用 Verein 结构的大型跨国律所,Dentons(大成)、DLA Piper、Norton Rose Fulbright 随后跟进。各国分所共用一个品牌,又各自保留独立的利润池和责任隔离——ring-fencing(责任围栏)。体育与律所,看中的是同一件事:一个统一品牌下、责任互不牵连的松散联盟。
有两点容易被夸大,得说清楚:
- 登记并非永远豁免。 协会一经成立即取得法人资格、无需登记;但一旦「从事商业经营」,就必须登入商业登记簿(ZGB Art. 61)。规模再做大,还会被依次推入记账与审计义务——经济活动到一定门槛要做复式记账,更大则要接受审计。外壳轻,但不是没有天花板。
- 非营利身份不等于自动免税。 想免税得单独向州税务局申请,并证明目的具「公益性」、资产专款专用、解散后须捐给同类公益组织。
二、逃逸:为什么监管总差一口气
外壳轻,只是第一层。FIFA 长期躲过硬监管,还有结构和政治两层原因。
结构上,瑞士联邦制(Swiss Federalism)留了缝。 协会的监管和免税认定权主要在州(Canton)一级。FIFA 注册在苏黎世州,本州得利,自然没有收紧的动力。再加上「从事商业经营才强制登记」这条——FIFA 把商业活动外包给子公司,让母会保持「非商业」外观。类比一下:慈善基金会持有一家全资盈利公司,基金会本身仍是非营利。
政治上,这是瑞士的国家品牌。 约 60 至 70 个国际体育组织把总部设在瑞士,构成一项国家级软实力。它们是当地大雇主、有强游说能力,还握着一张王牌:「对我们不友好,我们随时搬走。」这种 jurisdictional arbitrage(管辖权套利)的威胁,让立法者投鼠忌器——这就是教科书里的 regulatory capture(监管俘获)。至于经济贡献的数字,常被引用的是每年 CHF 10 亿量级;最新一份 2021 年的研究把总体年度影响估到约 CHF 17 亿。但这类数字口径不一、且多由体育圈或当地政府委托,宜当作量级参考、而非精确事实。
那么 2015 年那场震惊世界的反腐风暴是谁掀的?主要是美国,不是瑞士。 2015 年 5 月 27 日,瑞士警方在苏黎世 Baur au Lac 酒店应美方请求抓捕了 7 名 FIFA 官员;起诉与引渡这条线由美国司法部(U.S. DOJ)主导,靠的是 long-arm jurisdiction(长臂管辖)——贿款流经纽约的银行系统,就够美国伸手。
但别把话说满:同一天,瑞士检方(OAG)也另案开查 2018/2022 世界杯申办。美国主导的是抓捕与引渡那条线,瑞士跑的是自己的申办调查。说「瑞士毫无作为」并不准确。
风暴之后,瑞士确实补了法。2015 年 9 月议会通过、2016 年 7 月 1 日生效,俗称 Lex FIFA:在刑法里新增私营部门行贿(Art. 322octies SCC)与受贿(Art. 322novies SCC)罪,并把体育组织高管列为 PEP(Politically Exposed Persons,政治公众人物)。
补丁的力度也有限:私营贿赂是轻罪,最高刑仅 3 年(公职贿赂才到 5 年);法律不溯及既往;轻微案件仍需投诉才立案。换句话说,外壳补了缝,但没换。
三、抓力:CAS 如何织一张几乎无处可逃的网
如果说 Verein 是 FIFA 的外壳,那么 CAS 就是整个体育世界的法庭。
CAS(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,体育仲裁院;法语 Tribunal Arbitral du Sport,TAS)开在洛桑,1984 年由时任 IOC 主席 Juan Antonio Samaranch(萨马兰奇)发起。1994 年的 Paris Agreement 设立 ICAS(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),让 CAS 在结构上与 IOC 脱钩;2003 年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在 Lazutina 案中确认它是真正独立的仲裁机构(更早的 1993 年 Gundel 案,正是触发 1994 年改革的那记警钟)。
它的管辖权不是天生的,是层层「同意」垒出来的。
这条链的每一环都是「同意」:FIFA 等国际单项联合会的章程要求会员国家协会接受其规则,国家协会再要求俱乐部和球员签下仲裁条款。运动员在实践中没有真正的选择——要么签字参赛,要么放弃职业生涯。这是 compulsory arbitration(强制仲裁),名义上是合同,实质是行业垄断下的 Hobson’s choice(霍布森选择,即没有选择的选择)。
垒好「同意」只是开始。CAS 真正的全球抓力,靠的是另外三根支柱:
- 瑞士国际私法的庇护。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案(PILA,第 12 章,Art. 176 起)给国际仲裁极宽松的框架:国家法院不得插手实体审理,裁决只能上诉到瑞士联邦最高法院(Swiss Federal Tribunal),且理由被 Art. 190(2) 锁死在极窄的几条上——管辖、程序、公共秩序,不审实体对错。
- 纽约公约的全球执行力。 1958 年的《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》如今有 172 个缔约国(最新加入的是东帝汶)。一个缔约国作出的仲裁裁决,在其余所有缔约国都须被承认和执行。妙处在于:CAS 把自己定义成「仲裁机构」而非「法院」,反而拿到了比任何国家法院都广的强制力——在洛桑作出的裁决,在中国、美国、巴西几乎全球可执行。
- 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的放手传统。 它一贯把 CAS 裁决当作「类似国家法院判决」,复审只限程序与公共政策,不做实体的二次审理。
这三根支柱,叠在层层「同意」之上,就是一张运动员几乎无处可逃的网。
四、裂缝:网开始从两边被撬
这张网不是没被挑战过。挑战来自两个方向。
第一个方向是欧洲人权法院(ECtHR)。 速滑名将 Claudia Pechstein(佩希施泰因,5 枚冬奥金牌)2009 年因血液参数异常被国际滑联禁赛两年——注意,是血液护照式指标异常,她从未药检阳性,并坚称是遗传性血液病。她在 CAS 和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接连败诉,最终上诉到 ECtHR。
2018 年 10 月 2 日,ECtHR 在 Mutu & Pechstein v. Switzerland(编号 40575/10 与 67474/10)作出判决。这份判决常被误读,所以要逐条看清:
| 争点 | 判决 |
|---|---|
| CAS 是合法、独立、公正的仲裁机构吗? | 是——不构成违反(5 比 2) |
| Pechstein 接受 CAS 管辖是「自由」的吗? | 不是——认定为强制仲裁 |
| 因此 CAS 该不该给她公开听证? | 该——拒绝公开听证违反《欧洲人权公约》第 6 条 |
| 同案的 Mutu 呢? | 其接受被视为自愿,相关申诉被驳回,对他不构成违反 |
所以最关键的纠错是:ECtHR 并没有说「CAS 不独立」,恰恰相反——它确认了 CAS 独立。唯一被判违反的,是对 Pechstein 拒绝公开听证这一点。但它第一次正式承认,运动员对 CAS 的同意是「被迫的」。这道口子撬开后,2019 年起 CAS 开始允许应当事人申请的公开听证。
(同案的 Adrian Mutu 是罗马尼亚前切尔西前锋,2004 年可卡因检测阳性,CAS 判他向切尔西赔约 1700 万欧元。)
第二个方向是欧盟法院(CJEU),它捅得更深。
- 2023 年 12 月 21 日,European Super League 案(C-333/21): CJEU 认定 FIFA/UEFA 对新赛事的「事先批准」规则可能违反欧盟竞争法(TFEU 第 101、102 条)。
- 2024 年 10 月 4 日,Diarra 案(C-650/22): CJEU 认定 FIFA 球员转会规则(RSTP)中的部分条款违反欧盟法——既触犯劳工自由流动(TFEU 第 45 条),也触犯竞争法(第 101 条)。这是第一次有「国家级」上方的法院敢动 FIFA 的核心规则。
ECtHR 撬的是程序——你得给公开听证。CJEU 撬的是实体——你的转会规则、你的赛事垄断,本身可能就违法。欧盟法与瑞士仲裁法之间的张力正在加剧,再叠加各国劳动法对运动员权利的保护,「CAS 排他管辖」的根基第一次真正松动。
收束
把三件事连起来:一层 20 条的法律外壳(Swiss Verein),让世界最富的体育组织合法地「非营利」、几乎不受硬监管;一家私人仲裁庭(CAS),借瑞士国际私法与纽约公约,把对运动员的管辖权织成全球之网。两者都建在瑞士法律这块底座上,稳了近一个世纪。
如今底座第一次在晃。撬动它的不是瑞士,而是欧洲人权法院的程序要求和欧盟竞争法的实体审查。未来十年体育治理最大的变量,可能就藏在「瑞士仲裁」与「欧盟法」这道越拉越紧的张力里。
本笔记综合公开资料与判决原文整理,仅供学习研究,不构成法律或税务建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