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加坡名义董事:从挂名到持牌的合规重构
在新加坡注册公司,董事里必须有一个「通常居住在本地」的人——这条规矩没人能绕开。外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往往不在新加坡,于是「名义董事」应运而生:找个本地人挂名,凑齐这条要求。
2025 年 6 月 9 日起,这门生意被关进了牌照笼子。以营业方式安排名义董事,不再能靠朋友、员工或路边中介,而必须经一家 ACRA 注册的企业服务商(Corporate Service Provider,CSP)办理。下面把来龙去脉、合规路径和罚则讲清楚,并顺手纠正几个流传很广的细节错误。
一句话规则
新加坡公司至少要有 1 名通常居住在本地的董事(《公司法》s.145(1))。控制人不在本地时,常以名义董事补足;而自 2025 年 6 月 9 日起,凡「以营业方式」(by way of business)安排的名义董事任命,都必须经 ACRA 持牌 CSP 完成。以营业方式提供的名义董事服务,从此都得持牌。
地基:s.145 的居民董事要求
s.145(1) 要求每家公司至少有 1 名通常居住在新加坡的董事。谁算「通常居住」?ACRA 的口径是:新加坡公民、永久居民(PR),或持有效就业准证(Employment Pass)、个人化就业准证(PEP)或海外网络与专才准证(ONE Pass)并有本地住址的人。注意两点:一是这是 ACRA 的行政口径,《公司法》本身只写了「ordinarily resident」,并无法定定义;二是过去常被列入的家属准证(Dependant’s Pass)并不在 ACRA 的当前清单里,别想当然。
这是地板,不是天花板。公司可以有任意数量的非居民外籍董事,只要至少有 1 名居民董事在位即可。
s.145(5) 是个容易踩的坑:当公司只剩这一名居民董事时,他不能一辞了之。任何会导致公司没有居民董事的辞职或离任,法律上直接无效(void)——不是「等找到替补才生效」,而是从一开始就不算数。没有法定宽限期,公司必须时刻有居民董事在位。s.145(6) 留了少数例外(如因失格被强制去职)。
关于罚则,有个广为流传的错误值得纠正:单纯违反 s.145 并没有「最高 S$10,000 罚款外加监禁」这回事。那个数字属于 s.148(未解除破产者擅自任董事)。s.145 裸违本身没有专门罚则——
- 适用兜底条款 s.407(2),罚款上限仅 S$1,000;
- 若公司无视监管局(Registrar)补任居民董事的指令,s.145(8) 对每名违令成员处最高 S1,000 的持续罚款;
- 若公司在没有居民董事的状态下经营超过 6 个月,s.145(10) 让知情成员对公司此后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。
没有监禁。把账算清楚,比记一个吓人的错数字更有用。
什么是「名义董事」
《公司法》s.145A(4)(由 CSP Act 2024 插入)给的定义是:一个人若习惯于或有义务(无论正式与否)按另一人(提名人,nominator)的指示或意愿行事,他就是名义董事。为满足 s.145 居民要求而找来的挂名董事,通常正落在这个定义里。(Part 11A 另有一套功能相近的定义,专用于下文的登记册制度。)
关键认知:名义董事承担与任何董事完全相同的法定职责和责任。s.157 要求董事诚实行事、尽合理勤勉之责,对名义董事一视同仁——不存在「睡眠董事」的豁免。2025 年新加坡法院确立的量刑框架更进一步,对违反勤勉义务的名义董事以监禁为推定起点。挂名拿钱、出事甩锅,这条路在新加坡走不通。
失格门槛也照常适用:未解除的破产者(s.148)、被判可处 3 个月以上监禁的欺诈或不诚实罪者(s.154,看罪行的法定刑而非实际判刑)不得任董事。自 2026 年 5 月 6 日 CALA 2025 生效起,洗钱定罪也成为失格事由。
2025-06-09 的转折:CSP Act
企业服务商法案 2024(Corporate Service Providers Act 2024)于 2024 年 7 月经国会通过,与配套的 CSP 条例 2025 同于 2025 年 6 月 9 日生效,把名义董事这门生意纳入持牌监管:
- 持牌前置——凡「以营业方式」担任名义董事的,其任命必须经 ACRA 注册的 CSP 安排(《公司法》s.145A(1),由 CSP Act 2024 插入)。CSP 是否注册可在 BizFile+ 公开查证。(存量豁免见 s.145A(2):在 2025 年 6 月 9 日「指定日」前已开始担任某公司名义董事的人,就该既有任命不受此渠道要求约束;但指定日当天或之后新接任的名义董事职位仍须经 CSP。)
- fit & proper 尽调——CSP 在安排前必须做一次有书面记录的「适当人选」评估,审查犯罪记录、破产状况、董事经验、利益冲突等。
- AML/CFT/PF 义务——CSP 须做客户尽调(CDD)、持续监控、可疑交易报告,并建立内部制度与员工培训。
- 过渡期——既有的注册申报代理(RFA)自动视为持牌 CSP;其余提供企业服务者须在 2025 年 12 月 9 日前完成 CSP 注册,逾期再无牌经营即属犯罪。
那么,非居民创始人该怎么合规凑齐居民董事?路径只有两条:
注意那个例外:若出任董事的是本公司(或关联公司)的员工,这种任命不算「以营业方式」,无须经 CSP。这给集团内部安排留了口子。
透明度:三大登记册
新加坡用三本登记册穿透公司背后的真实控制人,对齐 FATF 的透明度标准——别把它们的设立时间搞混:
- RORC(可登记控制人登记册)与 ROND(名义董事登记册):2017 年 3 月 31 日设立(Part 11A)。
- RONS(名义股东登记册):2022 年 10 月 4 日才新增——它不是 2017 年的产物。
这三本册子原先只「私下」存放在注册地址或申报代理处。2025 年起,ACRA 又叠加了一层中央登记册:2025 年 6 月 16 日起新设立的实体须在注册时即时申报 ROND/RONS 资料;既有实体则须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补报。
披露的时限有三档,别记混:
| 动作 | 时限 |
|---|---|
| 名义董事向公司披露其名义身份及提名人 | 30 天内 |
| 公司更新私人登记册 | 7 天内 |
| 公司向 ACRA 中央登记册申报变更 | 2 个工作日内 |
可见性是不对称的:名义董事的身份会出现在公司的 BizFile+ 商业档案里、对公众可见;但提名人(真正的幕后控制人)的身份只对执法与政府机构开放,公众查不到。
整条监管线的演进,一图看清:
罚则一览
| 违规 | 罚则 |
|---|---|
| 公司无居民董事(s.145) | 无专门罚则;兜底 s.407 最高 S2,000 + 每日 S$1,000;逾 6 个月经营触发成员个人担责(s.145(10))。无监禁 |
| 无牌提供企业服务(CSP Act s.7) | 最高 S2,500 |
| 个人在持牌 CSP 之外以营业方式当名义董事(《公司法》s.145A(3)) | 最高 S1,000 |
| CSP 的 AML/CFT/PF 违规(含失职高管) | 每项最高 S$100,000 |
| 未维护 RORC / ROND / RONS | 最高 S5,000 上调,CLLPMA Act 2024) |
| 违反 s.157 董事勤勉义务 | 最高 S5,000 上调) |
两个常被张冠李戴的法案要分清:把 ROND/RONS 罚款从 S25,000 的,是公司与有限责任合伙(杂项修订)法案 2024(CLLPMA Act,相关上调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生效);而 2025 年通过、2026 年 5 月 6 日生效的公司与会计法(修订)法案 2025(CALA 2025)是另一部,它提高的是 s.157 董事职责的罚款(升至 S$20,000)并新增洗钱失格事由。
给非居民创始人的实操要点
- 能找到合资格的本地居民直接任命,就别绕道名义董事——成本最低,也没有 CSP 这层。居民董事可以是你信得过的本地合伙人、员工或亲友(只要他真正履职)。
- 以营业方式安排名义董事,就认准 ACRA 持牌 CSP。2025 年 6 月起这类服务必须持牌;何况名义董事一样担全责,只挂名不履职的「纯挂名董事」始终违反 s.157,廉价挂名省下的钱远抵不过风险。
- 记住「地板不是天花板」:你可以有任意数量的非居民外籍董事,只要始终保有 ≥1 名居民董事。
- 别让唯一的居民董事裸辞——在替补到位前,他的辞职在法律上无效,问题会回到公司头上。
本文为一般性信息整理,非法律意见。具体条文编号请以新加坡法律在线(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)的《公司法 1967》与《企业服务商法 2024》合并版为准;正式用途前请咨询持牌专业人士。